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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托公司反洗钱问题的探讨

来源:湖南信托
作者:研究发展部
:2019-04-28

          

反洗钱是金融监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当今复杂的金融和社会环境下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工作。随着《反洗钱法》的出台,信托公司作为反洗钱的义务主体也得到了明确,但由于信托行业关于反洗钱操作指引和实施细则缺失,较银行、证券、保险等同业金融机构来看,信托公司在反洗钱工作的执行上还存在着一定的局限和滞后。

一、引言

反洗钱工作是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公平公正的客观要求,对于打击经济犯罪、贪污腐败等违法犯罪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金融领域是反洗钱的重要监管阵地,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一直是监管机构关注的焦点。随着国家对金融机构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反洗钱监管制度得到了不断完善。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公布施行,随后,中国人民银行相继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基本上形成了“一法四规”的反洗钱监管格局,促使我国反洗钱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和国际化的轨道。

在信托业持续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信托业已经成为国内第二大金融子行业,也逐渐成为反洗钱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目前我国反洗钱工作主要侧重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与这些金融机构相比,信托公司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反洗钱工作基础比较薄弱、经验不足,客户信息管理系统不健全等问题突出,2018年上半年,已有西部信托和中航信托因违反《反洗钱法》规定而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处罚金额共计为105万元。当前我国信托业正从高速增长阶段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转变,面对日趋严峻的反洗钱形势和重重监管压力,增强反洗钱工作的主动性,提高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执行水平,对于规范信托公司经营行为、加强业务合规性管理、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真正实现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二、国内外反洗钱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王宝运(2018)将反洗钱机制、组织建设和技术保障情况,反洗钱核心义务履职情况,洗钱风险预防和控制成效三个因素集作为基础的金融机构反洗钱有效性的三级评价指标体系,并充分验证了该评价指标体系的可行性。周袁民(2017)构建了反洗钱行政处罚影响因素体系,利用专家调查权重法建立了反洗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技术模型,并对模型的有效性进行了验证。张合金,甘力(2010)利用传统的成本分析工具,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所面临的成本进行了分析,发现任何可能导致金融机构反洗钱成本变化的因素,都会影响到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行为。杜金富(2012)认为,目前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主要是从商业银行自身的风险管控角度出发,为推动反洗钱工作的顺利进行而推出的相关的措施,以实现对银行等内部工作人员行为和各个部门发展行为的约束和管控。王怡靓(2018)基于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反洗钱机制建设进行研究,提出了完善反洗钱法律制度,健全反洗钱工作机制,预防洗钱风险等方面的措施。李子白(2007)研究得出激励机制的引入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是一项“帕累托改进”。

(二)国外研究现状

Marco和Leonardo(2010)对国际反洗钱制度进行了实际评价,分析了反洗钱法律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认为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加剧,各国反洗钱法律必须进行相应的修订,否则将影响反洗钱工作的整体效率。Massimo(2011)认为打击经济犯罪形势非常复杂,反洗钱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要明白犯罪发生的趋势和特点,使用必要的工具监测和分析犯罪活动。Ricardo(2010)指出正确的反洗钱政策设计、有力的反洗钱监管督促商业银行领导和员工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自觉意愿是提高反洗钱有效性的关键因素。此外,国外还提倡利用关联分析法来判断个人和企业的洗钱犯罪行为。

从以上综述可以看出,国内外专家学者已从制度体系、技术模型等不同角度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展开了一系列的研究,取得了比较丰硕的成果。然而信托业业务特征有别于银行、保险等其他金融机构,目前国内外针对信托业反洗钱理论和实务的研究文献较为鲜见。由于信托公司的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缺乏系统的理论分析体系和技术分析工具,本文借鉴国内外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研究成果,结合信托公司具体业务实践,探索构建一套符合风险防范需要的反洗钱工作分析方法和机制。通过对信托公司潜在洗钱风险、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从反洗钱意识、工作机制、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信息系统建设以及反洗钱教育培训等多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填补了信托公司反洗钱理论研究空缺,为有效地做好反洗钱监管工作提供一些理论和现实意义上的帮助。

三、信托公司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信托业潜在洗钱风险分析

信托业是目前唯一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投资市场的金融行业。随着信托资产管理规模不断壮大,涉及领域日益多元化,服务的客户群体在逐渐增大,这其中所隐藏的洗钱风险不容小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客户风险

客户风险是洗钱过程中最常见也是最容易滋生的风险,防范客户风险一直以来都是反洗钱工作的第一道防线。一方面,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合格投资者进行了具体的界定,并明确要求信托产品要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出售。然而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在对合格投资者的认定上信托公司并没有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通常是只要投资者达到了信托产品的购买起步价格即可认购,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打开了较大的洗钱风险敞口;另一方面,客户风险分类管理效率不高。信托公司通过客户尽职调查表虽然能够对客户的身份进行一定的识别和了解,然而对于评估客户洗钱风险来说则显得较为片面和死板,缺乏一套全面、动态的评估计量和系统控制体系。此外,在发生信托受益权转让时,权利转让通常可由受益人和受让人自行办理,信托公司没有对整个转让过程进行控制,也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洗钱风险隐患。

2、产品风险

从信托产品属性上来看,可以分为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两类。对于单一信托来说,单一信托委托人与融资人直接商洽,信托公司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仅充当通道的角色,因此信托公司在无法充分了解委托人及融资人情况下,就存在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陷入洗钱圈套。从业务模式来看,伴随着业务模式的转型升级,创新产品的快速推出,这其中隐藏着的洗钱风险也在不断积聚,如在消费金融、家族信托等创新产品中,由于个人征信系统建设不完善,又或是疏于对委托人的尽职调查,从而易出现洗钱漏洞。此外,在信托产品代销上,由于信托公司无法对资金来源进行审查和监测,导致洗钱风险得不到有效管理。

3、制度风险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制度。制度风险主要体现在:一是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存在“盲点”。当前关于信托业的客户身份识别规定,仅要求设立信托时,信托公司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而对于设立信托以外的其他业务环节,并没有规定客户身份识别要求;二是异常交易标准指导性不强。当前信托业与银行机构适用同一套法定异常交易标准,而信托业务和银行业务有着本质差别,从而不利于信托业异常交易监测和可疑报告难以有效开展;三是信托公司反洗钱内控机制还不是很完善,反洗钱宣传工作相对滞后。

4、从业人员风险

信托公司虽然加强了对员工的内部培训,但培训的重点主要还是集中在业务知识和专业能力的提高上,往往忽视了反洗钱风险防范知识的培训,导致大多数从业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不足,意识和警惕性不高,并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反洗钱实际工作能力,以至于即便真正出现洗钱的情况也无法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有效处置。另外,一些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受经济利益的诱惑,易滋生道德风险,进而为不法分子的洗钱活动提供便利。

(二)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视度不够,落实不到位

随着监管的不管趋严,在强监管背景下,信托公司逐渐加强了风险管理,提高了风险控制能力。然而,信托公司重视的风险主要是业务风险和操作风险,并未将洗钱风险上升到一个较高的层面,更多的是将其看作为法律风险中的一个方面,洗钱风险管理一直是信托公司风险管理的短板。此外,反洗钱内控制度修订不及时,洗钱风险评估专业能力不足,加之没有很好地将反洗钱工作融入到各个业务环节当中,致使反洗钱工作的贯彻落实严重滞后于业务创新。

2、内控制度与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存在偏颇

信托公司针对反洗钱工作的内控制度主要体现在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三个环节。然而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内控制度与反洗钱工作的要求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在事前防范环节,未对投资者进行详细的身份识别,且对融资方提前还款的情况未能采取相应的尽职调查措施;在事后监督环节,虽然设立了相应的监督检查部门,但监管工作中的合规性和风险性往往局限于内部业务,业务部门的反洗钱职责没有进行具体明确;缺乏反洗钱的激励约束机制,业务条线人员反洗钱履职行为没有纳入绩效考核范围等。此外,信托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显得千篇一律,在一些新业务、新产品监控方面容易出现盲区,制度建设缺乏一定的前瞻性和针对性。

3、金融同业合作成为信托公司反洗钱的空白地带

目前信托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个渠道,一是金融同业,二是个人和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者。而金融同业资金则主要是来自银行提供的资金,这一部分资金信托公司很难对其进行反洗钱监测。此外,在信托公司的营销方式上,主要采取直销和代销两种方式,一种是信托公司设立理财中心来自行销售信托产品;另一种是通过与商业银行签署代销协议或代理收付协议,由银行全权负责向其自有客户推荐销售。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信托产品时,由于信托公司无法与客户直接接触、无法获取更多的客户信息,导致信托公司的反洗钱工作未能得到全面有效开展,从而形成了信托公司金融同业合作业务的反洗钱空白地带。

4、反洗钱工作的主观能动性不足

虽然大多数的信托公司都基本上制订了关于反洗钱的规章制度及相关操作流程,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的地方。一是信托公司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只是简单地理解反洗钱工作,被动地应对反洗钱监管,未对符合自身有关制度规定的异常交易情形开展仔细的主观分析排查;二是随着反洗钱工作的不断深入,要求员工不断更新专业知识,然而信托公司反洗钱知识培训力度不大,现有人员的反洗钱专业知识有待提高,专业人才较为缺乏,很难适应反洗钱工作需要。

5、反洗钱监测工作薄弱,系统建设不成熟

信托公司在反洗钱工作的具体操作上主要是以制度安排来对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在监测系统建设上,目前行业内仅有中航信托、安信信托、浙金信托等为数不多的几家信托公司建立了反洗钱监测系统,而大多数信托公司在反洗钱资金监测系统的建设上还处于起步阶段,甚至有一些还处于空白状态。一方面,由于反洗钱软件和安全监控系统、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尚未建立,导致信托公司反洗钱工作基本处于“瘫痪”状态,工作效率不高;另一方面,由于反洗钱监测系统不成熟,使得信托公司在日常的反洗钱工作中难以有效地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及时监控,增大了对反洗钱风险控制的难度。此外,大多数信托公司未能实现与公安机关身份证联网核查,从而对伪造身份信息的情况无法进行有效规避。

(三)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1、经济利益驱使

由于洗钱过程中涉及到巨大经济利益,从而在某种程度上为其开了一个较大的风险敞口。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以及业绩考核的压力,一些信托从业人员铤而走险,放松了对投资者资金来源的审查,淡化了反洗钱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导致反洗钱内控制度和相关工作的管理规定均流于形式,浮于表面,并未产生实质性作用。

2、注重业务拓展,轻视洗钱风险

在监管趋严的背景下,信托业马太效应加剧,行业集中度不断提升,这给大多数中小信托公司带来了较大的发展压力。在行业竞争愈演愈烈的同时,信托公司还要面对来自银行、证券、保险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与其争夺客户资源。为了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确保自身持续快速发展,从而倒逼信托公司创新转型,加大对业务的拓展力度,因此信托公司更多的是将精力放在开拓业务,打通资金端和资产端上,从而轻视了对反洗钱工作的跟进。同时,信托公司的风控部门目前主要是以控制公司经营发展和业务开展风险为抓手,即便制订了一些关于反洗钱的制度,但大多也只是“空架子”,与实际的反洗钱工作的契合度不高。

3、信托从业人员对反洗钱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行业内大多数信托公司已经组织开展了反洗钱教育活动,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反洗钱知识的普及力度还不是很大,从业人员对反洗钱的意识较为薄弱,反洗钱工作整体上取得的成效不佳。对于信托业务人员来说,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他们更多关注的是项目所能带来收益的高低、项目的顺利快速落地,至于是否会涉及到洗钱问题则显得不屑一顾。另外,营销作为反洗钱工作的第一战线,对于信托营销人员来说,由于繁重的营销任务所带来的巨大销售压力,出于对自身利益、客户流失、产品滞销等问题的考虑,从而使得大多数的营销人员往往忽略了对客户身份背景、资金来源的有效监测。此外,信托公司一味地加大业务拓展力度,追求规模的快速扩张和眼前收益,轻视了对员工反洗钱培训,造成一线人员反洗钱知识严重欠缺,严重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进展和成效。同时,反洗钱专业人才较为匮乏,加之没有进行系统性的反洗钱技能培训,在实际的工作中处于较为被动的状态。

4、反洗钱成本增加

反洗钱成本主要有风险成本和监测系统成本。一是反洗钱风险成本增加。一方面由于信托公司本身反洗钱工作经验的不足,导致在反洗钱工作开展过程中的执行成本的增加。且一些信托机构从自身短期利益考虑,认为履行反洗钱报告义务的成本将给自身经济利益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对反洗钱工作积极性不高,主观上没有推进反洗钱工作的动力;另一方面,随着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业反洗钱工作监管力度的加大,有的信托公司因存在反洗钱工作漏洞被监管处罚,也导致了监管成本的增加。二是反洗钱监测系统成本。为了控制成本,信托公司一般采用借助软件商进行反洗钱监测系统开发,与自行开发相比,借助软件商开发出的系统的功能全面性会受到一定的影响,进而导致系统的实用性不高。

四、加强信托公司反洗钱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牢固树立反洗钱意识,实现反洗钱工作全覆盖

反洗钱工作要想得到快速推进并取得较大进展,首先就必须要提高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视,在信托公司内部要牢固树立反洗钱意识,扎实做好反洗钱基础工作。一方面要将反洗钱工作与风险管理有机结合,强化以风险为本的理念,不断打造反洗钱合规文化建设,努力提高公司上下全体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另一方面,不断健全、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扩大反洗钱工作检查范围,提高反洗钱工作内部审计深度,使反洗钱工作全镶嵌到整个业务流程和日常管理之中。同时,要将反洗钱绩效考核覆盖于各个业务条线和管理部门,进而发挥内部监督对反洗钱工作的促进作用,实现反洗钱工作全覆盖。

(二)健全反洗钱工作机制,强化协同联动

 为健全反洗钱工作长效机制,发挥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联动协同效应,信托公司可以设立专门的反洗钱部门,并配置专职人员,赋予反洗钱部门协调前中后台更多的权限,通过联合各部门的力量来做好反洗钱工作。且还可以在各信托业务部门和信托产品营销部门设置反洗钱专员岗位,做到反洗钱工作与业务岗位紧密结合。同时,在客户身份识别上,信托公司应与银行及代销机构之间形成联动机制,借助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等方面的经验和优势,提高反洗钱工作的履职效能。此外,通过积极主动与公安部门建立反洗钱合作机制,从而进一步加强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

(三)加强反洗钱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提高内部控制水平

在客户洗钱风险和恐怖融资风险等级评估方面,信托公司一直落后于商业银行。为使客户风险等级评定更加客观化、科学化和体系化,信托公司应加强对反洗钱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如通过对反洗钱中的客户特性风险子项来进行重新开发模型,合理评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让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估实现“从线下到线上、从主观到客观”的飞跃。在反洗钱内控制度上,各信托公司要结合自身业务实际,对反洗钱法定义务予以细化,把反洗钱工作要求切实融入到各项金融服务和产品中,明确各项业务办理过程的反洗钱操作规范,形成对洗钱风险全过程管理,避免出现业务发展和反洗钱执行相脱节的情况。此外,还要持续关注反洗钱监管政策变化,对反洗钱内控制度进行及时调整、完善和更新,进而增强对内控制度的动态规范化管理。

(四)加强反洗钱信息系统建设,切实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和质量

信托公司应加强反洗钱信息系统建设,依托反洗钱系统强大的大数据处理能力,利用信息化手段切实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和质量。反洗钱信息系统建设包括反洗钱监测系统建设和报送系统建设。一方面通过积极搭建反洗钱监控和报送系统,融合客户信息管理、客户风险评级、名单监控、可疑交易监测等功能,并与所有前台业务系统数据进行对接,从而形成可疑交易数据系统提取配合人工识别排查的双重甄别模式,增强反洗钱工作的准确性、针对性和及时性;另一方面,加强与银行方面的信息沟通,建立数据同步系统,提高对洗钱风险的识别能力。

(五)加大反洗钱教育培训力度,着力提升全员反洗钱工作能力

反洗钱的各项工作最终要落实到基层岗位的执行上,因此,基层员工工作能力的高低对于反洗钱工作的正常有效开展是至关重要的。信托公司要把加强反洗钱教育培训,着力将提升全员反洗钱工作能力上升到一定的高度层面,扎实做好反洗钱基础性工作。可以通过积极开展反洗钱知识教育和反洗钱工作培训等活动,为员工普及反洗钱知识,增强员工反洗钱意识,大幅提高员工反洗钱能力。在反洗钱工作培训过程中,信托公司要切实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加大对反洗钱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和强化一线反洗钱员工的业务水平和对反洗钱风险的甄别能力,打造一支具有高素质、综合能力强的反洗钱队伍,推动反洗钱工作不断深入开展。另外,还可以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工具和载体,加强社会公众对反洗钱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全面提高对洗钱犯罪活动的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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