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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

来源:财信信托
作者:研究发展部
:2020-04-20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资管新规这一顶层设计要求,中国银保监会结合市场准入工作实践和行业转型发展实际,对《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于4月14日发布《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重点围绕信托公司行政许可准入标准、“放管服”改革、取消外资限制、引导信托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等方面进行修订,主旨是推动信托业转型发展。具体解读如下:


一、明确信托公司行政许可准入标准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范明确信托公司行政许可准入标准,强化与其他监管政策和指导意见等有效衔接。其中,在对出资人要求方面明显地呈现出对外放松、对内收紧。

(一)放松外资入股限制

《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应具备的“总资产不少于10亿美元”的数量型限制门槛要求,进一步对外开放,一方面有利于完善优化公司治理,另一方面对引入境外投资者创造便利,为我国信托行业发展带来新动能。

取消外资入股限制,体现“内外一致”的国民待遇原则。加强了行业竞争,或将改变部分大型央企和金融机构控股的信托公司一股独大的局面。未来信托公司或将可破可立。

(二)严格要求境内非金融企业股东资质

《征求意见稿》在机构设立部分,对于境内非金融企业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的资质有了更严格的要求。

1、新增对出资人的要求

在此前“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要求的基础上,新增“或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的表述。

2、新增对取得控股权的出资人的要求

(1)在出资人“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基础上,新增“如取得控股权,应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2)在“净资产不低于全部资产的30%”基础上,新增“如取得控股权,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全部资产的40%”。

3、新增对境内非金融机构出资人权益性投资的要求

新增对境内非金融机构出资人“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额);如取得控股权,权益性投资余额应不超过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额)。

(三)与其他监管政策衔接

《征求意见稿》新增要求明确,行政许可中应当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对法人机构设立、股权变更、变更注册资本、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事项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

2015年《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针对信托公司监管进行“放管服”改革,主要是将很多监管审批下放到地方监管局等。《征求意见稿》继续贯彻“放管服”的改革精神,按照新的监管形式,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许可流程程序,简化申请材料。具体来看:

(一)对于许可的业务范围具体行政许可上有所放松

《征求意见稿》对信托公司申请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所要求的条件有所放松。

一方面,针对信托公司申请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删除了“完成重新登记3年以上”和“监管评级良好”两个条件。另一方面,在2015年《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要求信托公司在获得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后,在开展相关业务前需要向监管部门报告。本次《征求意见稿》均删除了发行产品(或开办业务)前要向当地原银监分局、原银监局报告并抄送原银监会的要求。

《征求意见稿》删除了相应条款,放宽信托公司申请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要求,优化许可流程,为信托公司拓展新的业务领域提供便利,促进信托公司转型创新。

(二)进一步细化信托公司变更住所的监管要求

《征求意见稿》细化了信托公司变更住所的监管要求,明确了信托公司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而引起的行政区划、街道、门牌号等发生变化而实际位置未变化的,不需进行变更住所的申请,但应当于变更后15日内报告其金融许可证发证机关,并换领金融许可证。

同时,信托公司因房屋维修、增扩建等原因临时变更住所6个月以内的,不需进行变更住所申请,但应当在原住所、临时住所公告,并提前10日向其金融许可证发证机关报告。临时住所应当符合公安、消防部门的相关要求。信托公司回迁原住所,应当在原住所、临时住所公告,并提前10日将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证明文件等材料抄报其金融许可证发证机关。

(三)对信托公司股权质押限制要求

删除了原办法中“承诺5年内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以股权及其受(收)益权设立信托等金融产品”的限定期限“5年”。删除承诺期限“5年”,意味着信托公司股权不得进行质押或不得以股权及其受(收)益权设立信托等金融产品,将成为一条永久约束。


三、强化监管导向,鼓励信托公司开展本源业务

《征求意见稿》强化监管导向,匹配行业发展实际,鼓励信托公司开展本源业务,引导信托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助推信托业转型发展。预计未来信托公司股东、信托公司、监管部门三方的职责范围将进一步明晰与细化,有助于信托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开展本源业务,从而真正实现转型发展。

(一)调整业务范围明确信托监管方向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可申请开办的业务范围和业务品种包括: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股指期货交易等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资格等(资格条件见附录)。

调整了信托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有利于信托公司回归本源业务,推动信托业深度转型。

(二)新增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资格

《征求意见稿》针对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提出要求,明确指出,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其固有资产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投资业务,不包括以固有资产参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以固有资产投资金融类公司股权和上市公司流通股。

明确规定了信托公司开展固有资产业务的要求:(1)不得投资于关联方,但按规定事前报告并进行信息披露的除外;(2)不得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被投资企业,不得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3)持有被投资企业不得超过5年;(4)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和以固有资产参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等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20%,经银保监会批准的除外。

新增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资格,将信托公司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纳入到行政许可范围,显示了对信托业务的监管和鼓励方向。

(三)删除了信托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的部分

受限于之前信托公司不能负债经营的监管要求,过去五年来,信托公司没有发行债券,《征求意见稿》删除信托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的部分后,将使信托公司通过债务渠道补充资本的路径无法实现,不过仍然保留上市融资部分。未来监管层可能会在推动信托公司A股市场上市方面有所突破。


四、新增合规总监任职要求,增强专业水平

《征求意见稿》明确,合规总监(首席合规官)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合规总监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并从事法律或金融监管工作2年以上。

新增合规总监任职要求,表明监管层对信托监管从严的态度,尤其重视信托公司合规经营和业务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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