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的英国,在大陆法系下的日本取得了丰硕的发展成果。日本信托与日本经济深度融合,与经济增长形成了耦合关系,通过将起源于英国的信托制度与本国国情、民族特点兼容并蓄,极大促进了本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并融入到日本现代化生活的方方面面。日本信托业的功能定位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经历了多次变化,从初期的长期融资职能,到中期的长期融资与提高福利并重,再到现在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定位,日本信托顺应时代要求不断发展。受益于日本当前金融混业经营的格局,相比其他信托机构,日本信托银行享有更多的政策优势,信托银行在信托业中处于一种优势地位。与日本类似,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变化,也是和国内宏观经济环境以及金融自由化改革这两个变量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回顾日本的发展经验,找到中国信托业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从而更好地推动我国信托业健康、平稳发展。
一、中日信托业情况概述和对比
20世纪初,日本开始学习美国引进信托制度,虽然也历经了多次整顿,但是到20世纪70年代后,日本信托时代到来,信托制度应用广度和深度达到较高水平,使其成为了大陆法系国家发展信托业最为成功的国家。从受托管理规模来看,根据日本信托业协会统计数,截至2020年9月末,日本信托资产规模为78.13万亿元,包含了金钱信托、年金信托、财产形成信托、投资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动产信托、债权信托等多种多样的信托业务。
从业务种类来看,根据信托功能的不同,日本信托业务大致分为资产运用型信托、资产管理型信托、资产流动化型信托三类。其中,资产运用类信托指受托人(信托银行、运用型信托公司等)主动管理的信托类型;资产管理型信托指受托人依据委托人的指令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的信托(即事务管理型信托);资产流动化信托指通过设立信托促进资产的流动化,原始权益人借此进行财务调整与资金筹集的信托。
日本信托业以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为主。截至2020年9月末,资产运用型信托规模为7.32万亿元,占比为9.4%;资产管理型信托规模为61.57万亿元,占比为78.8%;资产流动化型信托规模为5.61万亿元,占比为7.2%。具体来看,日本信托业务类别形成了以统括信托(包括再信托)为主,投资信托(规模占比17.7%)、金钱信托(规模占比8.3%)、年金信托(规模占比6.5%)、有价证券信托(规模占比3.8%)共存的业务格局。
从信托经营机构来看,根据日本信托业法及金融机构兼营法等法律制度,目前日本经营信托业务的机构包括4家信托银行、37家兼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9家一般信托公司、16家管理型公司、327家信托合同代理店、近千家信托受益权销售店等形式,而且外国信托机构也可以申请设立不同功能的信托机构,实现了信托业的对外开放。
从监管机构来看,日本信托业的监管机构主要包括日本金融厅、财务省财务局以及自律组织日本信托业协会。日本实施高度集中的金融监管,主要由金融厅负责对各类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负责对信托业的监管和现场检查。日本财务省下辖9个财务局、1个财务支局及冲绳综合事务局(财务部),分布在全国各主要地区。各地财务局具体实施对该局辖区范围内信托公司/信托兼营金融机构等的监管事项。日本信托业协会作为信托业的自律组织,1926年1月成立,主要职能包括信托数据发布、信托的调查研究及资料收集、信托业务及信托事务改善的调查企划、振兴信托研究的组织、信托文化宣传、信托投资者保护、投诉处理及解决纠纷。
(一)日本信托业规模相对集中
由于历史上行业整顿和政府监管机构对信托机构的准入实施更加严格的审批,从20世纪50年代后,日本信托业务就集中由信托银行开展,且金融经营业态向混业经营发展。从各类信托从业机构管理的信托财产余额及市场占比可以看出,四大信托银行(三井住友信托银行、瑞穗信托银行、三菱UFJ信托银行、RISONA银行)在日本信托业界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日本信托市场由此呈现寡头垄断的格局。这种寡头垄断的经营格局所造成的规模集中化发展大趋势还有进一步加剧的势头。
日本四大信托银行是日本信托业的主力,并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一方面,日本的信托银行是在《银行法》的基础上,根据《兼营法》取得监管当局许可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日本信托银行具有双重职能,既具有银行也具有信托职能,日本信托银行加大了吸收社会游资的力度,成为了国内大众重要的储蓄机构。除了将所吸收的资金用于中长期贷款业务,还为产业部门提供设备资金,为个人购买住宅提供融通资金等,使信托投资渗透到国家的一切经济生活之中。另一方面,日本信托银行经过了多次合并和重组,合并后的信托银行资本实力大大增强。由于大型机构在资本实力与专业能力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加之大型机构的产品线更加丰富,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更合适的投资渠道,从而使得日本信托投资者对于老牌机构、大型信托的信任度更高。
(二)日本信托业务类型更加多元
目前日本信托业务以非金钱性信托为主,且业务形态更加多元,信托发挥了更多的资产管理、社会服务方面的功能。截至2020年9月末,金钱性信托财产余额为25.38万亿元,占比32.5%;非金钱性信托财产余额为52.75万亿元,占比67.5%。非金钱性信托中的统括信托为47.21万亿元,占整个日本信托业资产规模的60.5%。
从委托人类别来看,据日本信托业协会信息,目前日本信托业务主要分为个人信托、公司信托、公益信托三大业务板块。与日本多元化的信托业务相比,我国信托业务则显得较为单一。目前我国信托业务模式以资金信托业务为主,资金信托财产规模占我国信托业受托资产总规模的比重为80%,且资金信托业务中以信托贷款为主,占比为36%。
(三)日本信托法律体系比较完善
日本具有完善的信托监管制度和体系,并能够根据时代变化,及时修订其监管制度,为信托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日本政府不断加强有效的信托制度供给,从最初的信托法和信托业法,到后来的贷款信托法、资产流动化法,再到信托法和信托业法的再修订。同时,日本又根据信托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制定各类业务特定法律制度。例如,日本以《金融商品交易法》为主轴,通过对“有价证券”给与了定义,将信托受益权、匿名组合出资份额等视为“有价证券”,为以信托受益权为基础资产的不动产证券化提供了法律基础,大大提高了信托受益权的流动性。
除了具体信托业务法律法规外,日本政府对于信托的会计、税收等信托业务配套制度也都有较为明确的安排。为了避免重复征税,日本规定委托人向受托人的财产转移过程不需要缴所得税;在信托财产登记方面,日本不动产登记法律中明确了信托登记的内容,委托人在向受托人转移不动产时,需要进行转移登记和信托登记,解决信托财产转移公示的问题,可以有效对抗第三方。总体来看,完备的法律体系极大地促进了日本信托业的发展,使得其业务模式多元、信托财产多样、信托制度功能凸显。
(四)我国信托发展水平类似日本信托二十一世纪初
信托业良好的发展离不开完善的制度体系建设,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更需要通过建设完善的监管制度体系促进信托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日本信托业发展相对成熟,在实现了信托业稳健发展的同时还进行了大量创新,这与其完善的监管制度密不可分。我国与日本一样,都是在没有信托传统的情况下从国外引进了信托制度,发展历史上都经历了数次清理整顿,并且在法律体系、政府作用、信托功能定位等方面有着诸多相似之处。
从日本信托业务的发展情况来看,日本信托业务的发展经历了贷款信托为主到证券信托、服务信托为主的阶段。目前日本信托制度充分发挥了资产管理、社会服务方面的功能,在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贡献了社会效益,更好地体现信托制度的社会价值。我国信托业这些年发展一直以融资类业务为主,信托影子银行特征比较显著,而对投资和服务方面的功能挖掘还不够深入。
信托功能的运用与国家经济增长的阶段、人口结构变化具有明显的适配性。从国情来看,我国现阶段以贷款类信托为主的发展模式与日本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情形具有极大的相似性,且目前我国正处于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的发展阶段,这与日本当时的情形也较为吻合。从规模来看,目前我国信托行业受托资产规模(20万亿元左右)与日本1999年的水平相近,且日本融资类业务(贷款信托)规模从1992年开始大幅下滑。从法律完备程度来看,日本在早在1887年就出台了《所得税法》,2004年对《信托业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6年出台了《金融商品交易法》,这些法律制度对信托收益权流转以及信托税收等方面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明确,我们的法律完备程度类似日本2004年左右。总体来看,综合国情、经济发展阶段以及行业现状等方面,可以发现,我国信托现阶段的发展程度大体类似于日本信托二十一世纪初的水平。
与日本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模式不同,我国目前实行的是金融分业经营的体制,现行格局短时间内不会改变,日本信托银行的展业模式中短期内难以在中国实践。但日本信托的发展情况,给我们描绘了中国未来信托发展的一种可能性。伴随着经济增速逐步放缓、房地产宏观调控持续加强、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包括信托在内的整个金融体系宏观审慎监管的完善,和日本信托业一样,我国以贷款信托为主的信托业务在将来会面临政策红利消失,而投资信托、服务信托将会迎来广阔的发展空间。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为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信托的投融资功能将逐渐弱化,服务功能将会得到大幅提升。通过充分利用信托制度优势,发挥信托对个人、企业的服务作用,更好地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服务,这将会是我国信托业未来发展的使命和方向。
二、日本信托业发展历程
在初步了解日本信托业后,我们看一下日本信托业的具体发展历程。日本信托的发展经历了早期发展阶段(1905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高速成长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20世纪80年代)、调整与创新阶段(20世纪80年代至今),即“初创-分业经营-混业经营-分业经营-混业经营”的发展阶段。经营业态的迂回发展体现了监管机构对于信托行业的不断思考与调整,但每一历史阶段的信托业体制变革和业务发展都与该时期的经济发展深度融合,信托业在不同阶段承担了不同的历史使命,为日本经济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一)早期发展阶段——初创及第一次分业经营至混业经营
1905年制定的《附担保公司债信托法》是日本初次正式在法律上引入信托制度。1906年设立的东京信托股份公司是日本第一家信托公司,此后信托公司数量膨胀,1921年达到488家,但多数以从事信托为名实际开展的却是高利贷、不动产中介等业务,名不副实。
1922年出台的《信托法》和《信托业法》为日本信托业务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规定信托业的经营实施审批制,同时信托业务与银行业务分离,信托公司不得兼营银行业务,实行信托专业化。政府依法对信托业进行整顿,至1929年3月末仅剩36家信托公司。留存的信托公司结合日本国情,创立了此后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的金钱信托,为日本国民经济提供了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也使得信托业成为地位仅此于银行的金融机构。其收益率高于定期储蓄,同时《信托业法》允许金钱信托附有保本保收益的特殊约定,因此吸引了大量投资者,尤其是资本家和机构投资者等高净值客户将大额财产委托给信托,并以单独或集合形式投资于贷款和公债。
1937年起日本经济转入战时经济,战争使信托业的经营陷入困境,政府为推动银行吸收合并弱小的信托公司,于1943年出台了《金融机构兼营信托业务法》(“兼营法”),允许银行兼营信托业务。该法出台后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共计11家信托公司被银行吸收合并,至1945年底,信托业仅剩7家专营性质的信托公司和11家兼营性质的信托兼营银行。银行兼营信托业务现象的出现使得此后日本信托业务的发展受到来自银行业的巨大影响。
(二)高速成长阶段——第一次混业经营至分业经营
二战后信托公司经营陷入严重困境,为扶持其发展,日本政府意图允许信托公司兼营银行业务,但该目标与《信托业法》中“信托公司不得兼营银行业务”的规定相抵触。因此采取迂回措施,让信托公司先按照银行法转变为银行,再按照《兼营法》兼营信托业务。此后有6家信托公司向银行性质转变,包括三井、住友、三菱等延续至今的大型信托银行,加上之前被银行吸收合并的11家信托兼营银行,共计17家信托银行。至1950年,“信托公司”在市场上不复存在。
20世纪50年代后,日本进入30多年的经济高速增长期,为满足经济建设的资金需求,1952年《贷款信托法》出台,此后贷款信托成为之后30年信托银行发行的主力产品,主要投向钢铁、煤炭、重化工等支柱型基础产业,发挥了长期融资功能。贷款信托将信托受益权进行证券化,且以社会大众为推介对象,是收益高且稳定、安全的投资产品,在社会公众中得到普及。但20世纪70年代贷款信托在完成其长期融资的历史使命后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1953年,由于信托兼营银行在兼营信托业务的过程中出现银行业务与信托业务混同的乱象,日本政府重新确立了金融分业经营模式,提出了长期金融机构(即信托)与短期金融机构(即银行)分立的方针。该方针要求信托银行承担长期融资职能,做好主营的信托业务同时在此基础上兼营银行业务,且其银行业务严格限定在与主营信托业务相关的领域内。与此同时,原来按《兼营法》兼营信托业务的11家银行停止经营信托业务。至此,能够同时经营信托业务、银行业务与兼营业务的机构仅剩7家信托银行(三井、中央、住友、三菱、日本、东洋、安田),成为日本信托机构的主角,直到20世纪80年代日本金融体制改革才实质上放宽信托业的市场准入。
1962年,日本通过的《法人税法》与《所得税法》修正案建立了法定退休养老金制度,企业年金信托由此发展起来。20世纪70年代起,贷款信托在完成其长期融资的历史使命后逐渐消亡的原因主要有:第一,监管导向改变。1976年6月公布和实施了《部分修订
(三)调整与创新阶段——第二次分业经营至混业经营
1993年4月,《金融制度改革法》出台,允许其他金融机构参与经营信托业务。由于20世纪90年代,日本泡沫经济破灭,经济不景气,政府开始重视利用金融市场工具激发经济活力。为促使国民的个人储蓄投向投资领域,投资信托作为市场型间接融资方式的典型代表,能使投资者更容易地参与证券市场投资活动,因此成为重要发展方向。
除了投资信托,资产流动化信托也开始蓬勃发展。由于泡沫经济破灭背景下银行信贷不良资产和住宅贷款债权的流动化需求,1998年政府颁布《资产流动化法》,奠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制基础,并建立二级市场。
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和2008年次贷危机让日本金融机构面临严峻外部竞争和挑战,信托银行纷纷走上合并重组的道路。大规模的合并如2012年三井住友信托控股公司将旗下的三家信托银行合并,设立“三井住友信托银行”,成为日本规模最大的信托银行。
2004年政府对《信托业法》进行了修订,新《信托业法》扩大了信托财产的范围和种类,纳入了知识产权等新的财产权类型;同时扩大了经营机构范围,除了金融机构以外,其他公司也可以进入信托市场,进行信托受益权销售、信托合同代理店的经营。
这一阶段投资信托、金钱信托、年金信托成为信托业务主流,投资信托是最主要的业务类型。日本信托制度发展至此进入了成熟期。
三、日本信托业发展现状
(一)从经营机构来看——四大信托银行为主
根据日本信托业协会发布的统计数据,截至2020年9月,日本信托的从业机构分为具有信托业务资格的公司和不具有信托业务资格的公司两类。具有信托受托业务资格的公司主要包括:四大信托银行(分别是三井住友信托银行、瑞穗信托银行、三菱UFJ信托银行、RISONA信托银行),内外资信托银行,都市银行,地方银行,内外资信托公司等,合计73家。同时还有不具有信托受托业务资格的327家信托合同代理店和近1000家信托受益权销售店服务于信托业。
2004年12月《信托业法》修订并实施,受托主体范围扩大,但四大信托银行仍然是日本信托业的主力。形成该种市场格局的原因是日本信托投资者对于老牌机构、大型信托的信任度更高,同时为应对日益复杂的交易模式与金融风险,大型机构雄厚的资本实力与专业的受托能力是优势。此外,大型机构的产品线更加丰富,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更合适的投资渠道。这些因素提高了整个行业的门槛,也巩固了四大老牌信托银行的既有优势。
(二)从监管机构来看——职能和分工明确
日本信托业以混业经营为主,尽管信托机构数量不多,但信托业务十分发达,种类丰富多样,业务范围几乎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有“金融百货商店”之称。从日本信托业的展业状况来看,有效监管是日本信托业蓬勃发展的保障,而监管的有效性除得益于比较完善的信托法律体系外,更得益于监管机构合理的职能定位和明确的分工。
日本信托业务的监管机构有金融厅、财务省、财务局以及信托业协会。金融厅主要负责对信托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财务省、财务局主要负责对具体的信托业务进行监管;信托业协会为自律组织,主要负责信托业研究和信托文化普及,加强信托机构自律,并对信托业的监督管理发挥积极作用(详见表8)。在信托业法及其配套法律框架下,监管机构职能和分工明确,统一施行法律法规和相关具体规则,使得信托业法及相关法规更具可执行性。
与日本信托业不同,中国信托业监管体系主要为“一体三翼”,以银保监会信托部为主体,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信托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为三翼,信托部主要负责制定监管制度,各地银保监局非银处主要负责所管辖的信托公司的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信托业协会主要是促进信托业研究和信托文化普及,加强信托公司自律;信保基金公司主要负责管理信托保障基金,参与处置信托公司风险;信登公司主要负责信托产品登记。中国的监管机构明显较日本更完善,但是,从实际发挥的作用看,各地监管局实际执行监管政策时的尺度差异较大,造成了一定监管套利。
(三)从法律体系来看——顶层设计较为合理
完善的法律法规是日本信托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为了加强对信托业的监管,日本政府不断加强有效的信托制度供给,制定了较为完善的信托法律体系。同时,又根据信托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制定各类业务的特定法律制度,推动信托业的商品化和快速发展。
从最初的《信托法》、《信托业法》、《关于普通银行兼营信托业务的法律》等基本的法律对信托业加以规范和约束,《贷款信托法》、《证券投资信托法》、《不动产登记法》、《所得税法》、《抵押公司债券信托法》、《国民年金法》、《法人税法》等随后陆续颁布,这些法律共同构成了日本的信托监管法律体系。
日本政府在信托业发展过程中的主导作用更加明显,对于规范信托业稳健发展非常重视。日本信托制度继承了英美信托制度,又“入乡随俗”,进行了本土化改良。日本1922年制定的《信托法》是亚洲最早的信托立法,但由于特殊的引资目的以及是在需要整治信托乱象、严格监管信托业等背景下产生的该法,因此该法不仅以发展商事信托为着眼点,而且具有明显的强行法品格,严重影响了信托制度的全面发展。为了适应新时期信托业务的大发展,2004年日本开始着手修订新的信托制度,这赋予日本信托公司更大的发展空间,也保证信托机构与银行、保险等竞争者保持相同的监管要求,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而且,日本信托业法律制度与其他不动产、税法等都有很好的衔接,解决了大陆法系下信托业务发展的不兼容问题,有效促进了日本信托业务发展。
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将信托受益权列为第二类有价证券,信托受益权的销售即被视为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信托合同代理店对于信托合同的推介、代理销售视为有价证券的推介、募集和销售,如此一来,极大地促进了信托资产的流动。在信托税收方面,在因信托设立而使财产权的名义从委托人向受托人转让之际,不产生就转让所得课税问题;且在设立信托时对不动产等信托财产由委托人转让给受托人所办理的所有权转移登记也予以免税。日本在法律制度层面对信托业给予的优惠政策和支持,极大地促进了非金融信托(类似我们服务信托)和不动产信托的大力发展。
综上所述,政府对于信托发展过程中起到的作用是无法替代的,而政府对于信托制度的供给和发展路径设计,也决定了信托业发展速度和成熟度。日本建设了较为完善的信托业监管制度和规范,决定了日本信托业的快速发展和走向成熟。我国现代信托业发展仅有40余年的时间,信托制度应用空间和水平都不高,未来仍有较大发展潜力。
(四)从业务类型来看——服务与标品信托规模较大
信托业作为“四大金融支柱”之一,在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所发挥的功能也不一样。日本信托早期也主要发挥金融融资功能,直到经济进入发达水平、人口老龄化等新发展阶段来到后,信托的投资功能、社会性功能开始发挥重要作用。
日本信托业务的发展经历了贷款信托为主到证券信托、服务信托为主的阶段。在日本信托业务发展之初,信托业务主要也是发挥融资功能,尤其是以贷款信托为主的信托产品占比非常高。不过,受国内外经济及利率市场化的影响,目前日本实行零利率政策已有20多年,已全面进入资金剩余时代。企业通过低利息就可以充分筹措资金,作为“高利贷”商品的贷款信托逐渐没有市场,贷款信托在日本已经消亡殆尽。标品投资类业务和服务信托则逐渐成为了日本信托的主要业务类型,信托制度的投资功能、财富管理功能得到进一步发挥。
一方面,由于利率持续低下,加之银行与保险公司的信用风险日益增大,促使大众投资者开始转向投资信托。同时,竞争激烈导致基金管理水平的提高,以及证券行业的规范化管理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大众投资者对投资信托的期望值。日本的投资类信托以证券投资信托为主,日本信托银行对证券资产配置的比例较高,在对有价证券的配置比例方面,对各类标准化的资产进行较为均衡的配置。其中国债的配置比例较高,近10年来一直维持在20%以上,股票和公司债其次,在总资产配置中共占比约30%,剩余的有价证券集中配置地方债、外国证券等,以分散投资方面的风险,在保证投资收益的同时确保业务的稳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由于日本后期和欧美部分国家相互放开了信托市场,日本信托业在经过整合后,通过设立海外分支机构或是子公司的形式,加大了对海外业务的投资力度。从2010年至2020年,日本信托行业对国外投资的占比逐步增加,优化了信托行业的配置。
另一方面,当前日本已经进入深度老龄化,财产管理与承继需求旺盛,信托的功能重点也进一步拓展,由传统信托融资、投资功能发展到财富管理服务功能,服务信托成为了日本信托业的主要力量。如家族信托、养老信托、年金信托以及资产证券化等服务信托业务规模在不断攀升。
四、对中国信托业的启示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信托行业历经数次整顿曲折前进,在丰富金融市场、促进经济发展、助力改革开放、探索金融创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信托赖以扎根的社会基础和法制建设等方面,与日美等信托普及的国家有着较大差别。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基于中国信托业的发展现状,借鉴日本信托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些成功经验,能为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和信托公司的战略转型提供一些启示。
(一)核心定位与底层设计待明确
改革开放初期信托业担负着特殊的历史使命,逐渐发展壮大,但是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不恰当的市场定位(准银行)、立法工作滞后等问题。当前宏观经济转型升级、叠加资管新规整改和严监管持续,中国信托行业正处在第七次清理整顿期,在出清行业风险的同时,我们应该找到信托行业的初心和使命,并以此为基础来完善底层设计,从而引导信托行业为我国经济发展贡献更多的力量。
从历史使命来看,高层已经给予了明确的方向。2020年12月中国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在2020年信托业年会上强调,今后信托公司要进一步牢固树立受托人意识;牢记“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的两大使命。黄洪所强调的实质是为信托行业的核心定位指明了方向,一是服务实体经济定位,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有效率的金融服务;二是立足于受托人定位,全面深化受托服务。围绕人民日益增长的财富保值增值、财富传承需求,固本强基提供高品质受托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在明确使命的同时,中国信托业也在贯彻和学习信托文化,从服务、民生、责任、底线和品质五个维度去落实“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职责和使命。
在建设信托文化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客观地看到配套制度的缺失。我国于2001年出台了《信托法》,但信托登记和信托税制缺位。如《信托法》第10条确立了信托登记制度,第4条授权国务院制定信托业的规范,然而这些期待中的细则长达20年没有出台,信托财产独立性和产权归属等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导致在我国很难用资金以外的其他财产设立信托,信托财产在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转移会遭遇多重征税,慈善信托也一直缺乏税收优惠措施,这极大束缚了民事信托(包括家族信托)、慈善信托甚至商事信托(营业信托)的发展。
近年来,社会各界对修订《信托法》,及完善相关配套法规的呼声渐高。例如,为进一步发挥法律法规的监督指导作用,助力信托制度功能发挥和信托本源业务的开展,在2021年全国两会上,有全国人大代表提交了关于尽快修订《信托法》、完善信托财产登记相关规定的相关议题。为了给信托受益权流转创造条件,早在2019年全国两会上,银保监会信托部代表就提交了修订《信托法》的工作建议,明确提出要增加信托受益权登记要求。在这些相关配套制度设计方面,日本的制度安排值得借鉴,如在信托财产登记方面,规定委托人向受托人的财产转移过程不需要缴所得税,有效避免了重复征税问题;在受益权流动性方面,日本新信托法除对一般受益权转让作出规定外,还单独明确了交付受益证券系受益权证券发行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生效要件,极大地促进了日本信托受益权流转。当然,从提案到具体落实,时间比较长,相关制度建设需要加快推进。
2019-2021年间,两会上为信托发声的代表数量逐年增加,提案内容也越来越深入。2021年的两会提案从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家族信托、养老信托等多个维度切入,反映了国家和民众对于信托行业的关注和期盼。
相较日本较为完善的信托法律体系,我国应该加快建立健全信托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养老信托、预付款信托、和年金信托等服务信托业务进行相应的引导,并制定相应监管制度,通过合理的信托行业制度供给引导其健康发展,为信托行业提供更大创新和发展空间。
(二)方向疑惑与能力恐慌成困扰
随着一系列监管政策落地,推动金融去杠杆后,信托通道业务大幅收缩,资产规模同步下降,信托行业面临很大的转型压力。然而,信托公司一直以融资类信托业务为主,对转型充满着焦虑。客观上看,自从新“一法两规”颁布以来,历经多次整顿,信托公司就没有过真正意义的转型,转型的焦虑投射到现实工作上,更多的表现是行业的躁动。从近年来信托行业业务开展状况来看,无论是在不考虑资金来源的情况下发展同质化的标品信托,还是在非标萎缩的局面下组建新的非标团队和财富中心,亦或是“固收+信托”、家族信托、消费金融等等,都很难说信托公司真正找到了未来的发展方向。
在缺乏专业人才、专业渠道、管理经验,及抗风险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一个信托公司拓展多个领域、多种类型的“创新转型”业务,能力有限所产生的转型恐惧心理使“创新转型”演变得更加困难。在方向疑惑与能力恐慌的推动下,所谓的“创新”变成了“盲”动,“转型难”和“瞎转型”交织起来,构成了目前信托行业创新转型的现状,最终容易出现“什么都做但什么都不精的情况”。
日本信托业发展同样也曾面临由融资业务向信托功能性方向转型的难题。在信托业务转型过程中,日本信托机构应对之策在于,一方面明确自身所具有的从事信托业务的专业性,同时,密切跟踪社会经济发展所蕴含的业务机会,及时创新产品服务。如日本信托银行兼营存款业务、证券过户代理、不动产买卖等业务,综合化的金融服务增强了客户粘性。另一方面,加大规模化经营步伐,上世纪九十年代,日本信托业加快了并购步伐,如1999年排名第三的三井信托与排名第六的中央信托合并,2000年三菱信托、日本信托和东京三菱银行决定实行联合经营。
目前转型业务方向疑惑与能力恐慌一直困扰着我国信托业。日本信托业转型的经验启示在于:信托公司发展的根本在于专业专营,在自身的能力范围内深化信托制度的应用空间和范围,加快信托业务创新,提升业务规模,提高核心竞争力。
(三)被动等待与先试先行做选择
近年来,随着资管新规等一系列监管政策的实施,信托行业正在经历着特色化经营的深度转型,面对转型的机遇和挑战,是被动等待还是先试先行必须做选择。创新转型是有风险的,基于对传统融资类业务经营模式的路径依赖,很容易滋生不愿转、不敢转、不会转或持观望的态度。然而,在严监管趋势下,转型关乎信托公司的生存,且转型无捷径,“地基”需打牢,要从符合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提升人民生活质量方面发掘信托需求,先行先试。
日本信托业务发展之初,信托业务主要也是发挥融资功能,尤其是以贷款信托为主的信托产品占比非常高。上世纪五十年代,为了促使信托业执行长期融资功能,避免与银行业务同质化以及恶性竞争,引导贷款信托资金投向钢铁、矿产等国民经济重要部门,日本制定了《贷款信托法》,实现了贷款信托商品化。而随着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以贷款信托为代表的传统融资类信托产品逐渐消亡,逐步被土地信托、有价证券信托等创新产品所取代,信托制度的财富管理功能、投资功能得到进一步发挥。
日本传统融资类业务被创新产品取代的经验启示在于:观望等待将失去发展先机,随着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信托业的业务模式应随之而变,在目前还有融资需求的情况下,一方面进一步优化信托融资功能发挥的路径,实现差异化经营目标;另一方面先行先试发掘其他信托业务需求,从而拓宽信托收入来源,以减轻融资类信托业务收缩可能带来的冲击。
当前,我国经济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信托资金投向应该更多地发挥信托制度融资优势,支持新兴战略产业,促进经济转型,服务人民美好生活愿景。信托公司应利用信托制度优势,先行试水诸如慈善信托、标品信托等新业务,虽然这些业务的盈利、管理、风险等尚有争议,但是从客户需求和团队培养的角度出发,搭建平台、加强资源联动的操作模式无疑为信托业突破较为单一的传统盈利模式、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先行经验。中国改革开放有摸着石头过河的经验,信托行业的改革也不能被动等待把所有法规制度健全建好才开始转型发展,所以我们应该加快推动信托制度在服务信托领域的运用,用实践成效促进制度建设,先试先行走出一条转型创新之路。
(四)金融本质与信托制度相融合
金融的本质是跨越时间和空间的价值交换,信托是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的法律安排,是金融产品的底层法律架构。从第一性原理来看,信托的核心价值在于降低交易成本,解决信任机制。但是中国信托制度在树立信任机制、降低交易成本方面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其直接表现为:其一,合规成本上升,信托营商环境不友好,间接增加交易成本。如信托财产权、信托受益权登记制度及税收制度等配套制度缺失,导致不能很好地解决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税收及受益权的流动性等问题。制度缺失增加了合规和监管成本,导致信托业务营运成本提高。而削弱了盈利能力或需转嫁成本予客户,造成了信托业营商环境不友好的现象;其二,不得不借助刚性兑付来提升信托业的社会信任度。我国信托业发展时间短,社会对信托缺乏了解,对信托最根本的信任根基不够深厚。为了能够吸引投资者,我国信托业基本采取了刚性兑付的经营策略,以此保证投资者本金和收益,深化与投资者的合作关系,这本身就是信托业缺乏核心竞争力的一个表现;其三,差异化经营需要差异化的制度安排。市场需求差异化渴求不断创设出差异化的信托产品,而行业发展、信托业务开展需要制度规范,相关制度建设滞后制约了那些差异化信托业务的发展空间。
当下政府正在努力规范信托制度建设,塑造并提升信托的核心价值,着力解决信任机制问题,降低交易成本,加速信托产品金融本质与信托制度的融合,如资管新规颁布、打破刚兑、严监管推动信托转型培育信托核心竞争力,社会对信托的信任正在回归。
信托制度的变迁与社会财富形式的变化、人民对财富及其管理观念的变化息息相关。当前中国的社会经济形态发生了深刻变化,如中国正在从增量经济向存量经济变化,从拥有人口红利向老龄化社会过度。增量经济时期收入不断积累,富裕人群的增加导致人们对财富管理的需求增加;而人口老龄化激发了对养老信托的需求。日本经济在这样的发展阶段也有过相似的需求转变。日本经济进入发达水平、社会进入人口老龄化发展阶段后,信托的投资功能、社会性功能得到较大发展。目前投资类和服务信托业务规模分别占日本信托业务总规模的17.70%、73.65%。标品投资类和服务信托业务已经取代了早期以融资类业务为主的贷款信托,并成为日本信托的主要业务类型。
当前中国经济正在走过日本经济曾经的道路,未来随着信托制度不断规范和完善,信托的投资功能、社会性功能将会发挥重要作用。不论是融资类业务,还是投资类业务;不论是传统业务,还是创新类,诸如家族、公益信托,都是信托公司可以拓展的空间。我们应顺应经济发展,大力发展标品信托和服务信托,特别是现在不发达的服务信托,对比日本信托业主动管理和被动管理业务分别只赚千几和万几的水平,中国信托也应该充分做好赚辛苦钱的准备。
回顾过去,信托业发展几经波折,仍不断创新前行,伴随当前国内经济减速换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步入深水区,在监管要求金融机构回归本源的背景下,信托牌照优势逐步减弱,信托行业已经来到转型的十字路口。行业蜕变的痛苦是短暂的,但蜕变后的成长是永恒的。与日本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模式不同,我国目前实行的是金融分业经营的体制,现行格局短时间内不会改变,日本信托银行的展业模式中短期内难以在中国实践。但日本信托的发展情况,给我们描绘了中国未来信托发展的一种可能性。从信托业长期发展来看,深化改革创新、加快转型升级将是一场“持久战”,关键是要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而不是沦为“影子银行”的工具和载体。
对照日本信托业的发展路径,可以预期随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逐步完善,各类金融机构专业能力进一步提升,信托公司的融资服务功能将进一步弱化。未来我国信托公司应牢记服务实体经济和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两大使命,树立赚“辛苦钱”的理念,结合信托制度的本源特性,继续发挥信托制度优势,以承担其他金融机构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的“真信托”功能,回归“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定位。在此,我们相信,功能全面、服务专业、品种丰富、投向多元的现代信托体系将是中国信托行业的演进方向,信托业也将融入到社会、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中去,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多、更大的贡献!